第十四条

已修改

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根据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分别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机构、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