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加强与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深入调查研究,听取和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以利于常务委员会决议和决定等更好地体现人民利益和意志。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成员应当分别联系若干名基层代表和一个代表小组,其他组成人员分别联系若干名基层代表,并与代表小组和代表保持经常性联系,听取意见和建议。

建立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与人民群众联系的网络平台,向社会公布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