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对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城市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节约用水宣传计划,定期开展宣传活动。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