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保障供水、科学管理、综合利用、厉行节约、确保安全的原则。鼓励使用再生水、雨水。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