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水管理第十八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供水水源的环境保护,划定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切实保证城市供水安全。在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水行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城市供水水源水质发生异常时,应当及时通知城市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水源水质发生重大污染的,应当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启动城市供水应急预案。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