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八条已废止房屋权属登记由当事人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法定名称的全称,并提交相应的资格证件;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使用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并提交相应的身份证明。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9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