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房屋权属登记由当事人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法定名称的全称,并提交相应的资格证件;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使用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并提交相应的身份证明。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