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市、县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9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