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废止涂改、毁坏产籍资料的,可以由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9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