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八条已废止在核准登记前,利害关系人对房屋权属登记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书面报告和有关证据,登记机关应当将异议情况告知申请人,并暂停登记。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