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七条已废止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的,当事人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后,应当按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