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四条已废止下列房屋由登记机关直接代为登记:(一)依法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二)法院判决归国有的房屋;(三)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房屋。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房屋,由法院或者行政机关通知登记机关直接代为登记。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9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