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三条已废止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当事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和登记文件。当事人提交的登记文件应当是文件原件,并由登记机关出具收据;无法提供原件的,经登记机关同意,可以提交原件的副本或者复印件。提交的登记文件来自境外的,应当同时提交有关的公证文件或者认证文件,以及中文翻译件。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