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监督检查部门举报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部门对举报、协助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人员,应当为其保密,按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纵容不正当竞争行为。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