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已修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支持、包庇、纵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追究其行政责任,对明知有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经营者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7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