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已修改

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