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已修改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7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