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采用给予财物以外的其他手段进行贿赂的,按同期相应费用折算贿赂金额。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7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