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7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