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拖延或者谎报。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过程中,对经营者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