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已修改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拖延或者谎报。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过程中,对经营者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7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