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2人以上并出示国家统一制发的检查证件,对不出示证件的,经营者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