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条已修改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由违法行为地或者违法行为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按照谁先立案谁查处的原则办理。上级监督检查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监督检查部门管辖的案件。对公用企业或者其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由省或者市、州监督检查部门查处。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7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