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