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章 消费争议的解决途径第五十九条有效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