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章 消费者维权组织第五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的工作,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其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并监督其正常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