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义务/第二节 特别规定第三十四条有效房地产经营者与房屋买受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以“诚信金”、“排号费”、“预购订金”等形式向买受人收取的费用,收取后买受人改变购买意愿的,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