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运输木材,应当持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件。

木材运输证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印制。

木材运输证在核发的有效期限内只能使用一次。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