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已废止运输木材的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或者超过规定数量的,没收其不符部分的木材。不便直接没收实物的,可以按市场价格没收超运部分的变价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