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持过期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有正当理由、货证相符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木材检查站应当及时告知货主或者承运人在10个工作日内凭原木材运输证到查验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查验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补办申请,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核发木材运输证。

禁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已开具的木材运输证上签字延期。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