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木材运输证:(一)运输起止地点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的;(二)填写内容或者印鉴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三)经有权部门依法宣布作废或者失效的;(四)提前使用木材运输证的;(五)伪造、涂改、买卖的。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