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木材运输证:

(一)运输起止地点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的;

(二)填写内容或者印鉴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三)经有权部门依法宣布作废或者失效的;

(四)提前使用木材运输证的;

(五)伪造、涂改、买卖的。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