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权益保护条例/第四章 其他权益保护第二十九条已废止省外人员来本省和省内异地投资办企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与本省当地的投资、经营者享受同等待遇;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报投资、经营所在地常住户口,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按照规定办理落户手续;已落户的,与当地居民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