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财产与知识产权保护第二十五条已废止私营企业的股东或者合伙人,不得有下列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一)不按股东协议、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规定缴付应交的出资额;(二)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时,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三)在企业登记注册成立后抽逃出资;(四)未经股东会或者其他合伙人同意,向外转让出资。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