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第十条 ,损坏蔬菜基地设施的,应当予以赔偿。依法征收专业菜地或者在专业菜地附近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需拆除蔬菜基地设施的,应当予以补偿。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