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农村村民(猎民)、国有农场、林场职工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在乡(镇)政府所在地、国有农场场部所在地,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500平方米;在农民村屯、林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600平方米;在猎民村,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800平方米。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