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农村村民(猎民)、国有农场、林场职工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在乡(镇)政府所在地、国有农场场部所在地,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500平方米;在农民村屯、林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600平方米;在猎民村,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800平方米。

Local Regulations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