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温克族自治旗民族教育条例第二十三条已废止自治旗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民族学校、幼儿园在职教师的继续教育、学历教育和中小学校长、幼儿园长的培训工作,有计划地选送民族学校、幼儿园优秀教师和校长、园长,到师范院校或者教师进修院校培训。除各学校必须用于教师培训的经费外,自治旗人民政府应当在教师培训经费上给予保证,保障教师培训需要。地方法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5月26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