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章 交通运输节能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发展轨道交通和新能源公交车,建设城市公共交通换乘中心和公交专用车道,完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机动车和步行出行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