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