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三章 工业节能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