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
法规
部门文件
关于
中文
English
乌海市海勃湾生态涵养区保护条例
/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生态涵养区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
第三十四条
回到全文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