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海勃湾生态涵养区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生态涵养区周边开发建设项目,应当建立联防联控协调机制,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和水资源论证报告,防止项目建设对生态涵养区环境和饮用水水源产生不利影响。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