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海勃湾生态涵养区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指生态涵养区位于乌海市海勃湾区北部,东至京藏高速公路,南至金裕社区北河槽,西至包兰铁路,北至乌海市与鄂尔多斯市界线,面积42平方公里。其中,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14平方公里,包括海勃湾区北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海勃湾区千里山镇团结新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