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和翻译工作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语言文字和翻译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卫生、文化、旅游、工商行政管理、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语言文字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