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加强各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管理和科学研究,促进各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对文字的改革和改进,应遵循语言本身的发展规律,尊重本民族多数群众的意愿,慎重、稳妥地进行。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