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七条有效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对违反城乡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行为未依法制止,或者未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