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十三条有效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因地质勘察、工程施工等原因临时占用土地,搭建简易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筑不得改变为永久性建筑。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式样。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