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十二条有效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