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章 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第二十七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权利、自治事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