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章 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第二十五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成员享受基本报酬和业绩考核奖励报酬;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组长享受岗位补贴。村民委员会成员兼任下属委员会成员或者村民小组组长的,不享受岗位补贴。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