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章 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第二十四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对任期届满、罢免、辞职、职务终止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未经审计,不得解除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