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章 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第二十二条有效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应当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组长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履行职责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民主评议。连续两次民主评议不称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小组组长,职务终止;连续两次民主评议不称职的聘用人员,应予解聘。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