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

(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

(三)村集体资金管理使用及村集体资产和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和工程项目招标等村务管理执行情况;

(四)村务公开方案,监督村务公开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间,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村务公开、民主理财情况;

(五)参与制定村民主理财制度;

(六)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的合理意见、建议,并督促村民委员会及时办理;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监督职责。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