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章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第十八条有效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依法形成的决议、决定不得随意更改;如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改的,应当通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形成会议记录。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