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依法形成的决议、决定不得随意更改;如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改的,应当通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形成会议记录。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